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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73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8年4月14日上午9時45分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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