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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58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
│編號│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台幣)│ │ │ │
├──┼─────┼───────┼───┼─────────────────┤
│1 │2,343 │自97年2月1日起│3.175%│自97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 │ │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
├──┼─────┼───────┼───┼─────────────────┤
│2 │23,459 │自97年2月1日 │2.925%│自97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 │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
├──┼─────┼───────┼───┼─────────────────┤
│3 │15,725 │自97年2月1日起│2.925%│自97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 │ │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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