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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1,3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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