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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吳澄潔律師
被上訴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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