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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1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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