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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57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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