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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655號
原 告 墾丁休閒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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