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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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