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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8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下1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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