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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37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被 告 許東騰
被 告 倪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9年6月1日上午11時,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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