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8,潮簡,64,200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潮簡字第64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即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年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零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司變更事項表及債權移轉等資料、信用卡申請書、消費繳款資料查詢表、帳務彙整資料查詢表及信用卡契約條款影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