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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568號
原 告 陳仰男
被 告 蔡恒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貳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並以土地設定抵押權,及自民國96年3 月5 日至99年8 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債權本利共計845,753 元。
嗣經原告聲明參與分配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4492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並將拍賣所得之價金分配完畢,尚餘欠款本金66,239元未獲清償。
業經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4492 號之分配結果彙總表、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本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金錢借貸契約,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6,2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1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原告請求上開本金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其中逾週年利率5%部分之利息,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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