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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劉世發
訴訟代理人 劉正龍
被上訴 人 吳文生
江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潮簡字第498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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