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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14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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