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99,潮小,174,2010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1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佩伶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申請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僅具狀聲明異議稱:曾數次至分行陳稱,屢次被拒絕,實為如民間高利貸一般等語,惟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未違民法第205條最高利率之限制,故被告所認,容有誤會。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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