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63號
原 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被 告 乙○○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子○○
被 告 己○○
兼 上2 人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庚○○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 3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
法定代理人 閥塯.馬哼哼
訴訟代理人 癸○○
被 告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9年6月29日下午2時40分許,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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