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刑事-CDEM,106,橋秩,5,2017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橋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人 裴台章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6 年1 月12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670169500 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裴台章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吸食用塑膠袋(含強力膠)壹只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裴台章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6 年1 月6 日14時37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00巷0 號。

㈢行為:將非煙毒或麻醉藥品之強力膠置入塑膠袋後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柯彥良之證述。

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查獲照片4 張。

㈣經警當場查獲內裝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

三、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