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刑事-CDEM,107,橋秩,21,201809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橋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人 劉曜紋
被移送人 林竺怡
被移送人 黃致翔
被移送人 黃錩璿
被移送人 郭家豪
被移送人 張仕翰
被移送人 吳宥靚
被移送人 陳彥廷
被移送人 黃建華
被移送人 鄭彥民
被移送人 黃輝鴻
被移送人 李汶芯
被移送人 張俊偉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6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106 年8 月29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4 月16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77100180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次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前揭規定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故刑事裁判文字,有上開顯然之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再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而上開誤載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 記 官 塗蕙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