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刑事-CDEM,108,橋秩易,26,2019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橋秩易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受處分人 陳明政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以108年度橋秩字第21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經聲請機關以108年9月3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87237280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政易以拘留伍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以108年度橋秩字第21號裁定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之罰鍰已逾期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罰鍰易以拘留,以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5 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以108年度橋秩字第21號裁定,裁處受處分人6,000元之罰鍰,該裁定於108年6月24日確定,嗣聲請機關核發執行通知單並於同年7月25日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本人,然受處分人未於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茲因被處罰人應繳納罰鍰為6,000元,縱以每日900元折算仍逾5日,依上開規定,應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而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