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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橋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移送人 吳瀅婕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2 月19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05186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瀅婕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吳瀅婕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1月30日1時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街000號住處內。
(三)行為:使用手機連結上網,並以其臉書社群網站帳號「Jie Wu」,在「爆廢公社二館」社團散佈「剛剛我朋友從台北搭高鐵回高雄,在捷運上遇到這個阿伯,這個阿伯在電話中自稱從武漢回來,音量大到車廂的人都聽到了,紛紛用白眼看他。
他大約00:03在三多站下車…」等語之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移送人確有於前揭時地,以其臉書帳號「Jie Wu」發佈上開貼文之行為,業據其於警詢中自承在卷,並有臉書畫面截圖存卷可參,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又酌以值此防疫期間,錯誤資訊充斥,本為一般大眾所明知,而被移送人乃具正常智識及經驗之成年人,對於其所發佈「這個阿伯在電話中自稱從武漢回來」可能為謠言之情,已難諉為不知,況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已自陳:伊在臉書發文前有打防疫專線1922等語,且依被移送人於上開貼文中另載「我撥電話到1922去想檢舉他,1922人員表示武漢已經封城兩天,他應該不可能剛從武漢回來…」等內容,益徵被移送人可知上開貼文極可能為不實事項,理當更加謹慎查證,以避免擾亂視聽致增加社會防疫負擔,卻捨此未為,仍決意逕自散發傳佈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是被移送人主觀上具有散佈謠言之故意,亦可認定。
而被移送人前揭所為,足使見聞上開貼文之民眾心生畏懼與恐慌,自有害於公共安寧甚明,是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法處罰。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已坦承發佈上開貼文之行為,並考量其違反之手段與行為所生之損害程度,兼衡被移送人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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