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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橋秩字第34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被移送人 鄭季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4 月16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09710535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季銘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鄭季銘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3月底某日20時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街00號15樓之2住處內。
(三)行為:使用手機連結上網,並以其臉書社群網站帳號「鄭季銘」,在「高雄大社,楠梓、燕巢,仁武生活交流圈」社團散佈「哈!台灣媒體沒有敢報道,巴拉圭國內媒體報道出來了。
媽的,台灣自己都不夠用,人民每個星期排數小時的隊,還冒著風雨只能買三片口罩,記住不像新加坡和越南一樣免費獲得口罩哦!蔡政府好大方,偷偷捐給巴拉圭口罩,搞得像賊一樣。」
之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移送人確有於前揭時地,以其臉書帳號「鄭季銘」發佈上開貼文之行為,業據其於警詢中自承在卷,並有臉書畫面截圖存卷可參,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又酌以值此防疫期間,錯誤資訊充斥,本為一般大眾所明知,而被移送人乃具正常智識及經驗之成年人,對於其所發佈「記住不像新加坡和越南一樣免費獲得口罩哦!蔡政府好大方,偷偷捐給巴拉圭口罩」可能為不實事項之情,已難諉為不知,其於發佈上開貼文前,理當更加謹慎查證,以避免擾亂視聽致增加社會防疫負擔,卻捨此未為,仍決意逕自散發傳佈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社團,是被移送人主觀上具有散佈謠言之故意,亦可認定。
而被移送人前揭所為,足使見聞上開貼文之民眾恐慌,憂心防疫物資不足,自有害於公共安寧甚明,是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法處罰。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已坦承發佈上開貼文之行為,並考量其違反之手段與行為所生之損害程度,兼衡被移送人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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