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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橋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被移送人 王聖淳
被移送人 宋若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以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370694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聖淳、宋若菱均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王聖淳於YOUTUBE經營「比特王出任務」頻道,並使用其妻被移送人宋若菱名下帳戶收受款項,二人共同於民國113年1月14日,於上開頻道上傳標題為「這不是作票!什麼才是作票?原本不相信!直到半夜收到雪片般飛來的監票影片,才發現事情大條了......」之影片(下稱系爭影片),因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行為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準用。
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之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
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移送人於其等所經營頻道上傳系爭影片之內容,雖易使聽聞者對於政府機關產生負面觀感,而有影響中選會公信力之虞,或有誤導情事,然並未涉及恐怖或攻擊行為,不足認定已使見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致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況中選會業已於臉書貼文澄清系爭影片所指之開票過程並無問題,自不得僅憑被移送人上傳系爭影片之事實,即謂其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非行。
四、綜上所述,被移送人之行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尚難逕為不利被移送人之認定,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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