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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橋秩字第28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被移送人 林巧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3 月25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0970847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巧雲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林巧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 年2 月7 日10時33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
(三)行為:於其臉書社群網路帳號「林妍岑」之動態消息中,轉貼其自「爆廢公社」所見載有「我朋友說尿布廠有消息表示因為不織布材料都因為生產口罩大缺,日本已經通知尿布貨況有問題了,藥局的朋友建議可以多買一些尿布,以防萬一,有些人有小小孩可以注意一下」之不詳人士Line對話紀錄擷圖,並設定為公開狀態,迄至109 年2 月23日至同年月25日間始更改權限為僅個人可閱覽,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移送人確有上揭行為,業據其於警詢中所自承,並有其所申設、使用臉書社群網路帳號「林妍岑」之擷圖畫面存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
本院審酌現今網路資訊發達,其上錯誤資訊繁多,為一般大眾週知,被移送人為具備正常智識能力之成年人,對於其所轉貼之尿布因將不織布材料轉供製作口罩而短缺之言論可能為謠言等情,自難諉為不知,卻未經查證,即逕發表在多數人可輕易瀏覽之臉書社群網路,導致該等謠言擴散、傳佈,被移送人具散佈謠言之故意,亦足認定。
而被移送人所為上開行為,當可能使刻處新型冠狀病毒防疫之民眾恐慌,因而囤積物資,自足影響公眾安寧無訛。
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上開行為情狀、違反之動機、手段、目的及智識程度,暨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罰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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