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28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夏蘇秋釵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雄簡字第22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自民國105 年9 月1 日起為本院管轄,又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4,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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