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勞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祥霖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巷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莊志祥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仕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橋勞小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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