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5,橋司調,91,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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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司調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昇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俊昇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99,906 元及利息等款項未清償。

而相對人陳俊昇之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高雄市○○區○○段0000○號(下稱系爭建物),惟因相對人陳俊昇積欠聲請人上開款項未清償,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系爭建物無償或有償登記予相對人陳XX,相對人陳XX再將該建物贈與相對人陳禮智,爰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系爭建物所為之分割繼承、贈與登記行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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