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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小字第19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訴訟代理人 陳清正
被 告 李東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已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八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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