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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小字第251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訴訟代理人 戴宏展
被 告 洪儷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月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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