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5,橋小,350,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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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小字第35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被 告 林欣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

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5,2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經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99年2 月1 日遷出國外,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規定,應以其在我國最後之住所即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5 樓視為其住所,則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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