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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105號
原 告 陳義中
被 告 劉文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何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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