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124號
原 告 黃龍關
被 告 林麗芬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處分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處分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