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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162號
原 告 崴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藝
訴訟代理人 吳自明
被 告 賈灤州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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