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5,橋簡,36,201702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賢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吳蔡秀絹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恳貞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橋簡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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