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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43號
原 告 朱家沅
訴訟代理人 朱武龍
被 告 蘇炳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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