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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進福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峰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橋簡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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