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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9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黎青水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橋簡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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