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5,橋聲,2,2016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蘇美金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相 對 人 洪梅琪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橋聲字第2 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百零五年度鳳簡字第一五三號履行契約等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及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係本件105 年度鳳簡字第153 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之原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民國105 年4 月26日、6 月7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並願付費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條第3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