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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上杰
相 對 人 一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娥
訴訟代理人 黃冠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105 年度雄勞小字第3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雄勞小字第三一號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五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係本院105 年度雄勞小字第31號給付薪資事件之原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105 年10月5 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並願付費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條第3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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