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5,橋補,111,20161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員百彩藝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清
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仰角視覺整合企業社即周雨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68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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