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5,橋補,148,20161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補字第148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被 告 吳家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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