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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補字第1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訓禮等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5 年11月9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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