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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1765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被 告 陽玉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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