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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218號
原 告 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雅云律師
被 告 邱暐傑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怡仁
法定代理人 朱開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素芳律師
蔡駿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八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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