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5,雄簡,1413,201706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41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璽承即陳煜鈞即陳文彬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
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
現住高雄市○○區○○○街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素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雄簡字第14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2,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
又因上訴人於提起上訴之同時,併同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級審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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