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5,雄補,1333,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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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333號
原 告 車建宏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棗子樹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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