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5,鳳小,595,201610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5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國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佩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鳳小字第59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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