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169號
原 告 侯凱元
陳秀桃
張輝通
姚睿騰
黃朝元
林筱倩
侯智仁
葉鶯花
黃鼎益
黃俊魁
李銀色
李坤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哲萱律師
被 告 黃楊蘭
黃明發
黃明福
黃明鶴
黃明男
許進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複 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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