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187號
原 告 劉玫伶
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
原 告 吳信友
被 告 蔡明達
吳吉旺
吳榮吉
吳文宏
吳天受
吳信德
鄭居松
黃石柱
吳坤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劉秀珠 住同上
被 告 吳濬澤(原名吳信通)
住高雄市○○區○○路0巷00號
黃守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1
黃子澍(原名黃冠豪)
住屏東縣○○市○○街000巷00號
兼前二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棠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被 告 劉復民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劉偉民 住同上
楊張俊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慧美 住同上
張賢得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黃石金滿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
黃文忠 住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阿當 住同上
被 告 吳許閙(即吳東來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巷0號
吳瑞吉(即吳東來之繼承人)
住同上
王吳秀花(即吳東來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吳秀信(即吳東來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吳秀桃(即吳東來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吳郭淑尊(即吳東來之再轉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巷0號
吳佩娟(即吳東來之再轉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2樓
吳克謙 住高雄市○○區○○路0巷0號
居高雄市○○區○○路0巷0號
吳陳碧鑾 住高雄市○○區○○路0巷0號
吳陳翠蘭 住同上
吳信義 住高雄市○○區○○路0巷00號
吳江水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暨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附表三之蔡明達與吳天受相互找補金額欄關於「497,737 」之記載,應更正為「497,437 」;
附表三之補償義務人應付總額合計欄應增列「4,169,42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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