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21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仁武區霞海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鳳簡字第21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3,1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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