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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449號
原 告 張忠雄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律師
被 告 王和成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志凱
黃頌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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